健康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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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哦,HIV嘛,哪个不晓得嘛!”你怕是在鬼扯......
发布时间:2021-04-30

艾滋病?

哦,HIV嘛,哪个不晓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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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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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是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的缩写,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中文名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后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


艾滋病的英文缩写是AIDS,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一种病毒感染性疾病,由HIV引起。


似乎有那么点绕,大概排列组合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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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病毒

AIDS=艾滋病

病毒是病毒,疾病是疾病

HIV病毒≠艾滋病


这下这个关系总算清楚点了

以后莫乱开腔

不过现在的人

小葱长大了就是大葱

丁真是四川还是西藏都搞不清

分不清HIV和AIDS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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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HIV病毒≠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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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HIV并不代表着就患上了艾滋病!在确诊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并维持良好的依从性,是可以控制住病情的,工作和生活均不会受影响。而当HIV发展到末期后,才会转变成为艾滋病。所以很多人其实都不应该被称为艾滋病人,而更为准确的说法为HIV病毒携带者。


近些年我国的防艾滋病宣传还是很到位的,大家都晓得艾滋病传播三个途径:性接触、血液及血制品传播、母婴传播。但依旧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存在恐惧心理,担心如果自己周围有艾滋病的患者,可能会被传染。


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毒,有较强的传染性。而泪水、唾液、汗液、尿液、粪便等情况病毒较少,几乎没有传染性。


所以,即使和艾滋病患者拥抱、握手、吃饭、游泳、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


结束不平等   正确认识艾滋病


今年艾滋病零歧视日的主题是“结束不平等”。主题标志为蝴蝶,象征着蜕变、重生、美丽和自由,也代表每个人对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关爱。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强全国艾滋病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监测检测、治疗关怀等工作,努力营造“艾滋病零歧视”的社会氛围,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艾滋病零歧视”。


法律法规支持


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2条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知情权:“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还应当保障其隐私权(第39条第2款):“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四免一关怀支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4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❶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❷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❸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一关怀指: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如果我们不正视歧视问题,我们就无法实现健康愿景,也无法实现任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米歇尔·西迪贝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